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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山西农谷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7阅读数:

全校各单位:

《山西农谷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1月5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农谷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农业大学

                           2018年1月9日


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印发


附件:

山西农谷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山西农谷人才公寓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增强人才吸引力,加速高层次人才集聚,切实加强人才公寓管理,并发挥其保障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由山西农谷管委会提供,位于太谷县东云翰林1号楼。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管理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入住人员及条件

第四条  2016年1月1日起学校入职博士。

第五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已经享受集资房的博士或其家属享受集资房的博士不可再分配人才公寓,已经分到学校公租房的博士需将现有房屋退回学校方可分配人才公寓。

第七条 博士夫妻只安排一套住房。

第八条 入住后结为夫妻的需退回其中一套住房。

第三章  入住期限及分配办法

第九条 人才公寓入住期限为 6 年,从拿到房屋钥匙之日算起,入住时需签订《山西农谷人才公寓入住承诺书》。

第十条 房屋分配靠抓阄确定,每人限抓一次。

第四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只允许博士本人居住,不允许转租、转借。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入住需缴纳2万元押金,从学校发放的安家费中暂扣,没有发放安家费的职工需将押金交至计财处,主要用于保障房屋人为损坏等相关事宜,入住期满办理退房手续后,该住房押金给予退还。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应按照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按时缴纳物业、水、电、燃气、暖气、卫生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在入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退出人才公寓:

1.入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2.连续6个月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3.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4.调离学校工作的。

第十五条  入住期满无条件退回住房,经学校验收后退还押金;也可按照市场价从农谷管委会平台公司处购买所住房屋。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山西农谷科创城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人才公寓相关政策、整体分配方案、负责入住期限内的管理及入住期满后退房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山西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入住人员的条件审核及确定。

第十八条  山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已有学校家属区公租房的清理、收缴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山西农业大学计财处负责扣收入住押金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农谷科创城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山西农业大学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